| 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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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局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公开办)具体负责。局办公室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办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公开办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办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科室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科室经办人员、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我局公文办理程序运转。公开办一经接收此政府信息,即视为各科室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科室负责。 涉及到重大价格问题、敏感性价格信息等内容的政府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八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价格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价格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上网公布。政策法规科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泉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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