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价格协会

 


泉 州 市 价 格 协 会 章 程

2004年5月13日泉州市价格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泉州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QUANZHOU,缩写为PAQZ。

第二条 泉州市价格协会是协调市场价格行为、调解行业价格争议,研究价格政策与价格理论,为政府价格决策和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服务的全市性专业社会团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联系的桥梁纽带;是由全市价格工作者、价格理论专家和与价格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为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协调涉及价格与市场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深化价格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提高我市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泉州市物价局。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泉州市价格协会秘书处。本会在泉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是福建省价格协会和泉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福建省泉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反对价格垄断与价格欺诈,矫正和弥补市场价格机制的不足;

(二)宣传国家和我省的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知识,培训工作人员、培养价格管理人才;

(三)组织和推动社会各界积极研究价格政策、价格理论和改革策略,提出决策建议,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和行业评比活动,奖励科研成果,促使价格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编发价格法规、价格知识等内部学习书刊;

(五)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搞好有关价格的专家咨询论证、价格听证;协助办理价格鉴证(估价)机构资质认定、鉴证师注册的初审以及办理价格鉴证人员上岗资格认定等各项价格服务工作;

(六)接受社会各界和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政策和信息咨询、评估与鉴证,调解、仲裁行业市场价格矛盾和价格争议等多方位的服务,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上述有关业务开展有偿服务,以支持本会的工作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各县(区、市)分会;市直分会以及其他与价格有关的机构。

企事业会员包括各类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成分、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

个人会员为拥护本会章程,热心价格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入会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价格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入会的程序:

(一)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申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和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价格信息资料和书刊;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有关市场价格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交办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常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价格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以及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含)以上人员连选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等;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适时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和下属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还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3日本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