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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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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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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
泉价〔2000〕75号
关于调整<<泉州市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卫生局、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石狮市科卫文体局,肖厝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医疗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7〕10号)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以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并制定《泉州市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和《泉州市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予颁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强调下面几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医疗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办法,省统一制定全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级有权机关制定。各县(市、区、管委会)应按省级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定标准,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各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点醒目位置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及各医疗单位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将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泉州市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
2、《泉州市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泉州市物价委员会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000年四月四日
抄送:省卫生厅,财政厅、物委,存档
新的《泉州市市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己逐步改变原有我市医疗收费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手术类基本实现了按不含财政补助的成本收费,其他技术性劳务收费也作相应的调整;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收费作了大幅度的下调。此次调整收费标准,经过省、市级医疗单位卫生经济和临床专家广泛的讨论,以测定的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原有收费政策和各种材料、一次性材料等消耗。为了更好地执行新的收费标准,防止再出现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以及加收材料费和一次性材料费等现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新调整的收费标准,重新规定如下:
一、床位、挂号、手术、护理应执行本规定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得在现行规定收费标准上加收原等级医院上浮部分的收费。
二、无论班内或班外不再执行业余医疗服务收费或超额劳务收费或加班收费或加急收费等政策。
三、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收费项目“备注”栏未注明收取材料费,不得收取规定允许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四、大型医疗仪器收费项目,如CT、MRI、PRK、彩超等,其收费标准不论多层次扫描、多部位检查均按一次计收,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CT、MRI、PRK、彩超、麻醉收费、肾透析收费、生化全套收费应在各自科室前明显地方,明码标价。
六、空调费仅限在病房使用时方可收取,并严格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ICU、CCU等重症病房以及手术、门诊等使用空调不得另行收取。取消各种电器用电费。
七、严格执行手术收费标准,除规定允许收取特殊设备使用费和特殊材料费外,不得收取规定允许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每两百毫升输血其临床部分收费8元,不得另行收取输血手续费、保养液费以及一次性材料费等。
九、手术过程中允许收取的特殊材料费进口的按进价加5%收取;国产的按进价加15%收取(加价后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医院的平均售价)具体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十、普通B超检查,按脏器计收,分肝、胆、脾、左肾、左附件、右附件、下腹部、上腹部、颅脑、甲状腺等,每作一个脏器收取一次费用。不得再收取片费、纸杯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十一、ICU、CCU等重症监护收费己含监护病房费、抢救费、护工费、护理费、空调费、氧饱和测定,输液泵以及一次性材料费用。各类监护仪所具有的检查功能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再分解收费。凡不符合重症监护病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重症监护费。
十二、会诊收费仅限于院外会诊,凡医疗诊断己明确,医院认为不需要邀请院外会诊的病人,而病人家属或单位要求会诊的,其会诊费、会诊用车费由病人或单位支付。会诊以半天为一次。病理科会诊参照执行。
十三、病房治疗部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表格,按表格规定的收费项目,计算费用。该表格由病区指定专人填写,随时供病人查阅。病人查询或出院结帐时提供费用详细清单。
十四、提供和查询病人费用清单,各医疗单位要按医疗收费项目归集病人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病人使用药品按品种归集费用。设置病人费用清单,按床位费、空调费、检查费、检验费、病理收费、放射费、中医伤科收费、口腔科收费、手术收费等,并按涉及收费项目列出费用;麻醉收费,要设置专用表格,指定专人填写,也按涉及收费项目列出费用。
十五、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调整,应由收费管理职能科室统一发布,其他科室或个人无权随意发布或通知相关科室调整收费标准。
十六、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私营、个体除外)严格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
十七、合资、合作、集资以及其它融资方式,购进的设备和医疗技术合作,按价格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核定,不得高于本标准收费,违者按违价处理。
十八、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来华留学生,在我市一般医疗机构就医的,均按本收费标准收费。
十九、今后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测算成本,填报《福建省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收费标准报批表》,报市卫生主管部门确认并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暂作为上报单位收费执行的临时依据,但试行期不得超过半年,届时期满,由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新增收费项目,不得开展和组织收费。
二十、各单位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仍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闽卫财(1994)161号〕文件执行,各单位开设的特殊病房不得超过编制床位的5%,各类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另行规定。
二十一、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