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2004-02-02    闽价〔2004〕成28号

各有关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福建省实行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目录》(闽价[2003]成18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1年—2003年城市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市、县城市污水处理相关情况。包括城市市区面积、人口数、城市用水总量、年污水量、年污水处理总量、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
  (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规模、处理工艺、等级及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资产、财务基本情况。
  (三)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直接费用、人工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情况。
  二、成本监审对象。
  本次城市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的监审对象为各市、县城区已投产的污水处理企业。
  三、监审的范围。监审对象2001年、2002年、2003年三个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
  四、监审工作的组织。
  监审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并设置和解释相关成本监审指标。监审对象所在地价格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开展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监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2月份,为准备阶段。主要进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送有关文件和成本监审表格、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第二阶段,2004年3月份,为调查阶段。监审对象单位按照成本监审的指标要求填报数据,编写分析报告。报当地价格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第三阶段。2004年4月份,为审核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本次成本定期监审指标填报要求核对统计、财务数据,核算污水处理成本,并上报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数据材料在上报同时,要用软盘以EXCEL电子表或word表格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六、监审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城市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监审是我省2004年成本监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价格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组织成本调查机构及企业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企业的配合,合理组织、科学分工,共同做好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同时,深入研究,及时反馈监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确保监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监审,确保调查审核质量。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监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监审工作。在监审过程中,要认真核对会计报表、帐册,并在全面细致地核对有关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数据的基础上,对污水处理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企业会计、统计数据调整情况及原因,监审人员要详细作出说明,一并上报,并及时向有关企业反馈。
  附件1-8(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