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发电成本定期监审的通知

2004-05-24    闽价〔2004〕成20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各类发电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价格决策提供真实的成本依据,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福建省实行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目录》(闽价[2003]成181号)和《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闽价[2003]成182号)的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1-2003年度发电成本定期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监审的对象
  全省列入鉴审目录(2004年已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企业除外)的各类发电企业,包括电量上省网、地方网和县网的发电企业。
  二、定期监审的内容
  (一)发电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机组情况:投产日期、机组装机容量、设计年利用小时数等;企业生产情况:发电量、供电量、上网电量等;投资情况;职工人数等情况。
  (二)发电企业资产和财务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有关情况。
  (三)发电企业成本情况。包括发电经营成本、折旧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情况。
  三、定期监审的范围
  全省各类发电企业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个年度的发电成本。对运行不足三年的企业,以实际运行年度填报。本通知的“年度”指完整的运行年度。
  四、定期监审工作的组织
  本次发电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由省物价局成本队总负责组织、设置和解释相关成本指标。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期监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对所在地(以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划分标准)的各类发电企业,开展发电成本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定期监审工作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6月份,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所在地各类发电企业的详细名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组织发电成本申报软件培训工作。
  培训方式: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各发电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省组织教学力量和相关资料,并负责组织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调查阶段,2004年7月份,各监审对象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照成本指标要求填报数据,统一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本次成本监审使用的电子申报方式不仅为本次成本监审所采用,而且是今后我省发电企业申报成本监审采用的统一方式,希望各地应予以充分重视,要求使用省价格成本调查队与福建謦基软件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价格成本核算应用软件,并做好成本核算应用软件的使用培训工作。
  (三)审核阶段,2004年8月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308号的规定,对发电企业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同时,按照本次成本定期监审指标要求,认真查阅生产报表、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核对和统计有关数据,核算发电成本,审核结果要及时向企业通报。
  (四)汇总阶段,2004年9月份,在价格成本监审软件系统平台,按照不同的类型、不同规模等划分指标,整理、汇总调查审核数据,形成所在地各类发电企业的成本汇总表,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形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发电企业的成本汇总表。目的是形成我省较为完整准确的发电成本数据库,逐步达到掌握各地各类发电企业平均社会成本,为对科学制定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供更加有力的成本数据。
  六、定期监审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发电成本定期监审是我局2004年继污水处理费成本定期监审之后开展的另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我局起用先进的成本监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准确掌握各类成本数据之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发电企业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组织成本调查机构及企业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政策和成本软件的使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科学分工,共同做好发电成本定期监审工作。
  (二)认真监审,确保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第25号令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审程序,认真审核有关成本数据,进行必要的实地成本监审,审核发电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企业会计、统计数据调整情况及原因,监审人员要详细作出说明,一并上报并及时向有关企业反馈。
  (三)严格制度,提高效率。各地在定期成本监审工作中,要加强廉政建设,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同时,各级监审人员要集中精力,提高监审效率,及时反馈监审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监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发电企业在上报数据时,必须同时提供一套软盘(按照发电成本核算应用软件使用要求)和一套纸质资料(将软盘资料打印后加盖公章)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